貨運司機裝卸貨物時造成九級傷殘”案件開審
2015-12-24 16:34:47 來源:西雙版納鳳寧物流有限公司
紅網株洲12月24日訊(時刻新聞記者 王興夏 通訊員 葉開鐘 張玲鳳)跑貨運的司機,在貨運站裝卸貨物時從車上摔下,造成九級傷殘。這到底該貨運站老板還是貨運司機負責呢?今日,攸縣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的判決結果,法官并對案件相關內容進行了解釋。
案情回顧:
楊某是貨車司機,其時常駕駛貨車在攸州物流園為貨運店拉貨,并根據運輸目的地的距離計付運費,且工作內容包含了裝卸貨。曾某在攸州工業園經營了一家貨運店從事物流中轉。某日下午,曾某通過電話聯系楊某到其貨運店運送木門,因木門較大件,曾某遂幫楊某一起將木門抬上車,在搬運過程中,楊某不慎從車上摔到地下,導致腰部受傷。后經司法鑒定,楊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。楊某認為其在運貨時幫店家曾某裝卸貨物系義務幫工,故訴至法院要求曾某賠償損失。
法院審理:
攸縣法院審理后認為:在物流園從事貨運的貨車司機,其工作內容除了運送貨物外亦包含了裝卸貨物,且按照慣例,貨運站老板支付運費給貨車司機后亦均未另行支付裝車費,因此曾某與楊某之間實際上存在的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,并不存在義務幫工,楊某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責任。同時,曾某作為本次運貨業務的托運人,其在楊某一人裝卸大件貨物時,未向楊某提供必要幫助及符合安全保障的工作環境,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,認定曾某承擔本案楊某損失30%的責任。
法官釋法:
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、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義務幫工或雇傭關系。
根據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所謂義務幫工,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,沒有義務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,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服務的行為。義務幫工一般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有:具有無償性,即幫工人不向被幫工人要求給付任何勞動報酬;具有臨時性,這種幫工關系具有互助、臨時、一次性等特點,并不是一種長期反復的行為;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行為沒有表示拒絕,是幫工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;義務幫工是單務合同。